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交通事故 >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标准

www.xlosbs.com 2025-09-12 交通事故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别。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早就医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状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成本,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初次的检查成本,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同,确诊之前的检查成本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成本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察看的,其成本应予赔偿。但出院公告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弥补性治疗的成本,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没有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成本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成本,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交通事故咨询
交通事故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