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健全本市工伤保险规范,更好地保障老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赞同,现对本市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置建议公告如下:
1、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地区内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推行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职员的工伤保险纳入《推行方法》的适用范围,实行统一管理。
2、本公告所称的老工伤职员,是指在《推行方法》推行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现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已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职员。在退休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员除外。
3、用人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规定,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职员协商一致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手续。其中: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别机构出具的鉴别结论书;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置批复或者有关证明;
4、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申请但没办法提供上款规定材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赞同,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近日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建议书。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工伤证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建议书。
4、已经按《关于本市老工伤职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告》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职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确认手续。
5、老工伤职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别与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推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实行。老工伤职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别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别结论继续有效。
6、本公告推行前,老工伤职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方法规定实行。本公告推行后,老工伤职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推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实行。其中,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成本,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成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7、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职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职员根据《推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建议书》、《鉴别结论书》与医疗成本支付凭证等有关材料,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和支付有关成本,并按《上海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成本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8、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前与用人单位对《推行方法》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9、老工伤职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出售的,由承继单位按本公告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
10、因工死亡职员死亡当时是供养亲属范围、现在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员,其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参照本公告的规定实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推行方法》的规定核定。